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