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王某丙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苏L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对原告人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横过公路的王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丙死亡,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人赵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该起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