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是朋友关系,并已取得谅解,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是朋友关系,并已取得谅解,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是朋友关系,并已取得谅解,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