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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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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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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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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自诉。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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