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高士兴提供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出借款项,被告亦应归还。关于借款期限,双方未作约定,原告可随时主张。现被告未及时、足额清偿借款,因而成讼,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及欠付油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告诉请王某某承担责,其与高士兴虽系夫妻,但未证明欠付款项系共同债务,故不予采纳。原告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被告高士兴、王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小微贷申请表虽显示系被告申请贷款,但不体现出借人信息,借条中出借人载明为赵义松,故证据与本案欠缺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跃勇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胡跃勇,人民陪审员杨丽娟、赵秀珍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被告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贵、徐学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客观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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