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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