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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与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摩托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临猗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且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故决定对其判处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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