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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临澧县司法局对其做出的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应当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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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没有考虑其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民事赔偿部分没有进行审理。经查,冯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自首和积极赔偿等法定和酌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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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冬英、熊伟、熊卫、熊品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冬英、熊伟、熊卫、熊品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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