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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