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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1号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1号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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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3号董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3号董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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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6号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6号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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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7号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7号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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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1号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1号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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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0号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0号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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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3号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3号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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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5号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系双方误会引起不宜定为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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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2号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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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6号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系双方误会引起不宜定为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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