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持C3型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9万元,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上诉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梁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垫付医疗费用,且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对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情节认定上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故原公诉机关所提抗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贾某丙、贾某丁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建民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代理审判员 闫艳 书记员: 王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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