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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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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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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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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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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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