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0.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5.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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