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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雨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雨某撤回上诉。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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