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陕西省两院一厅(关于贯彻两院一部的关于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的情形,应当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中的第一项“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的”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够立案标准,但其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相对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属初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2020年6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递交了悔过书与保证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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