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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回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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