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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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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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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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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罪)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罪)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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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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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因琐事与樊某乙发生争执,继而持刀将樊某乙致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够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尚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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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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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使韩某某离开其工地,通过张某乙(已死亡)帮其纠集四人前往工地现场,指挥四人使用铁锨、洋镐把等工具将韩某某殴打致伤。经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后,能真诚悔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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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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