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故意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