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危险驾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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