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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娟与孙永志、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涉案借条的主体为姜娟与孙永志,根据查明事实,实际也通过姜娟向孙永志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相关的转账交付,因此,姜娟与孙永志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孙永志未按借条确定的还款日期还款,姜娟要求孙永志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系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系争借条由孙永志单方出具,姜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基于孙永志与张某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姜娟主张系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孙永志、张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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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涉案借条的主体为姜娟与孙永志,根据查明事实,实际也通过姜娟向孙永志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相关的转账交付,因此,姜娟与孙永志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孙永志未按借条确定的还款日期还款,姜娟要求孙永志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系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系争借条由孙永志单方出具,姜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基于孙永志与张某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姜娟主张系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孙永志、张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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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涉案借条的主体为姜娟与孙永志,根据查明事实,实际也通过姜娟向孙永志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相关的转账交付,因此,姜娟与孙永志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孙永志未按借条确定的还款日期还款,姜娟要求孙永志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系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系争借条由孙永志单方出具,姜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基于孙永志与张某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姜娟主张系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孙永志、张某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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