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文娟 书记员:张倩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甲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甲认罪、悔罪,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杜新月关于被告人侯某甲系自首,认罪,无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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