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但袁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悔罪,根据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异地补种方案》,签订了《公益损害赔偿确认书》,并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2185元用于异地补种树木。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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