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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