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上诉人刘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适用缓刑,其应当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所驾驶的挂号重型货车,该车的苏G×××××半挂牵引车与苏G×××××车均在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依法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形成两份独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对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虽主张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了免责条款,在本起交通事故对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均应扣减10%绝对免赔率,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仅提交了苏G×××××半挂牵引汽车的投保单,而未提交苏G×××××车的投保单,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特别约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对苏G×××××车应赔偿的份额不予扣减,于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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