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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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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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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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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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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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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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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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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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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而参与收购并销售,价值人民币117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穆某甲系初犯、从犯,并认罪认罚,所销售的两辆摩托车已经被追回返还失主,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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