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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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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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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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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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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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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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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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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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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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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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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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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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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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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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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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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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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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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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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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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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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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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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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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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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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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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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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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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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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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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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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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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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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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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不深,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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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乙醇含量相对较低;于某某系初犯,行驶距离较短,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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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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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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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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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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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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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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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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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冯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乙醇含量相对较低;冯某某系初犯,且驾驶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事故,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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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同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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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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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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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茆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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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尚未达到严重醉酒驾驶的程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可以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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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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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醉酒程度不高,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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