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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对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