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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岳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岳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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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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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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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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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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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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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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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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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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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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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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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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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隽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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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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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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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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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对于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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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吸收存款大部分已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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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对于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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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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