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涉案车辆被及时扣押且价值不大,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安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公某某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数额未达到犯罪起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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