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冀J×××××号“华菱之星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三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某赔偿。但此事故给肖兴福也造成损失,且肖兴福已诉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三原告主张交强险部分按应赔偿限额的一半分配、商业三者险部分按应赔偿限额的19/20的比例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的损失,应结合其所举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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