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积极退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和被害人和解、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7]11号第一条第二项、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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