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范某某发生事故后及时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积极联系雇主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书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建文、翟建武、翟亚鹏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翟建文、翟建武、翟亚鹏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跃文人民陪审员 席永革人民陪审员 张端平 书记员: 席卫东

阅读更多...

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范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救治伤者,在被害人死亡后又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陈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报案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陈文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安静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征得其谅解,也应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并安排路人拨打报警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施救,构成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构成自首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杨某未离开现场,但其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故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刑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

阅读更多...

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段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段某某从轻处罚。经查,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不是主动投案,不属于自首。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1日止)。 审判长 李绍颂审判员 秦文彬人民陪审员 候文娟 书记员: 姜旭东

阅读更多...

澹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