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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