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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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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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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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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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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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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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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甄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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