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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