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刘某甲系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涉案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中做好“少捕慎诉”工作的意见》,可以从宽处罚。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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