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饶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且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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