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其被民警在**路进行执勤路查时查获,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邓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38.63mg\100Lm);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该案有以下情形;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09.46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XX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80.10mg/100ml),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30.39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该案有以下情形: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55.63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二)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XX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犯罪情节轻微,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巩某某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没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86.52ml\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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