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马X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克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卷内又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马某乙的证词,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马X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伟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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