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该马传唤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该马无前科,系初犯;案发后家属退赔受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马XX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依法予以返还。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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