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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有)(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有)(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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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国海)(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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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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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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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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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由)(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由)(公开版)_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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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某)(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上游犯罪和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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