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家庭成员,平时关系良好,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投案自首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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