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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上述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李某乙轻伤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经市院研究批复,本院检委会审议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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