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海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海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白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樊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樊某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