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所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补种,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轻,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破坏程度有限,且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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