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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与秦某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根据秦某某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认定其混合性失语3级伤残是否妥当。对此,本院作以下评判。 王某将秦某某撞伤,依法王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王某将其所有车辆在平安丰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平安丰都支公司属于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其女儿陈丽娟委托重庆市涪陵司法鉴定所对秦某某的伤残等级、残疾辅具等进行司法鉴定。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平安丰都支公司对该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明确表示对伤残等级无异议,且于同日书面申请对秦某某的残疾辅助用具费用予以重新鉴定。现平安丰都支公司上诉称不认可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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