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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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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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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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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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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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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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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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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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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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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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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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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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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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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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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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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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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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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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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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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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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其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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