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本人认罪悔过态度好,考虑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政府的意见,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及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在交警执勤过程中发现其醉驾,血液中酒精含量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其他严重违规驾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醉酒程度较低,行驶路程较短,时间段处于凌晨期间,车流量较少,行人较少,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故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明知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某某所有的机动车,而放任其驾驶行为,应认定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鉴于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案发前确有呼叫代驾情节,案发地点系饭店大院与道路交接地点,车辆刚启动行驶便被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并无其他严重违规驾车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所在单位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醉驾当天其妻子怀孕38余周,有早产可能致其醉驾,其已被决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未做行政处罚的“轻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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