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