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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无前科劣迹。综上,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